案情:黄某甲与张某乙系表兄弟,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,约定各占1/2份额。李某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介绍,为购买此房屋与黄某甲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1万,签订合同时李某支付定金11万,该定金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。合同签订时,仅有黄某甲一人在场,张某乙始终未到场,仅是黄某甲当场打电话后,表示张某乙同意出售房屋。合同签字处为“黄某甲、张某乙(黄某代)”。合同签订后,李某向黄某甲给付购房定金,黄某甲出具收据。后张某乙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,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。
法律解析:黄某甲在未取得张某乙合法授权情况下,以张某乙名义与李某签订合同,事后张某乙未追认,且不构成表见代理,该合同对张某乙不具有约束力,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黄某甲对合同解除存在责任。同时,李某作为买方,在购买房屋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事项中,对于共有人的授权委托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,李某对合同解除亦有责任。故定金由黄某甲承担返还义务,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,因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,对黄某甲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适当减免。